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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資訊頻道 > 設計規範 > 国产蜜桃水蜜桃国产場館 >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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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在民用建築電氣設計中貫徹執行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整體美觀、維護管理方便,製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單體及群體民用建築的電氣設計,不適用於燃氣加壓站、汽車加油站的電氣設計。
1.0.3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對電磁汙染、聲汙染及光汙染采取綜合治理,達到環境保護相關標準的要求,確保人居環境安全。
1.0.4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的係統配置水平,應與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質相適應。
1.0.5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應采用成熟、有效的節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綠色建築的發展。
1.0.6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應選擇符合現行標準的產品,亦可采用標準且滿足工程需求的產品。嚴禁使用已被淘汰的產品。
1.0.7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應采用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1.0.8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縮略語
2.1 術 語
2.1.1 備用電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當正常電源斷電時,用來維持電氣裝置或照明係統所需的電源。
2.1.2 應急電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用作應急供電係統組成部分的電源。
2.1.3 不間斷電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能夠提供滿足電子信息設備與計算機係統供電質量要求的,不間斷供電的後備電源裝置。
2.1.4 保護導體 protective conductor
由保護聯結導體、保護接地導體和接地導體組成,起安全保護作用的導體。
2.1.5 接地導體 earth conductor
在布線係統、電氣裝置或用電設備的總接地端子與接地或接地網之間,提供導電通路或部分導電通路的導體。
2.1.6 保護接地導體(PE)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於保護接地的導體。
2.1.7 保護聯結導體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於保護等電位聯結的導體。
2.1.8 中性導體(N)neutral conductor
與中性點連接並用於配電的導體。
2.1.9 保護接地中性導體(PEN)
具有保護接地導體和中性導體兩種功能的導體。
2.1.10 接地幹線 earthing busbar
與總接地母線(端子)、接地或接地網直接連接的保護導體。
2.1.11 總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總接地母線 main earthing busbar
電氣裝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並能用於與多個接地用的導體實行電氣連接的端子或總母線。
2.1.12 剩餘電流 residual current
電氣回路給定點處的所有帶電體電流值的矢量和。
2.1.13 特低電壓 extra-low voltage(ELV)
相間電壓或相對地電壓不超過交流均方根值50V的電壓,即符合現行標準《建築物電氣裝置的電壓區段》GB/T 18379規定的有關Ⅰ類電壓限值的電壓。
2.1.14 安全特低電壓係統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SELV)
在正常條件下不接地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係統。
2.1.15 保護特低電壓係統 protection of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PELV)
在正常條件下接地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係統。
2.1.16 外露可導電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電設備上能觸及的可導電部分。
2.1.17 外界可導電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電氣裝置的組成部分,且易於引入電位的可導電部分。
2.1.18 保護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protective grounding
為了電氣安全,將一個係統、裝置或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接到保護接地導體上。
2.1.19 功能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functional grounding
出於電氣安全之外的目的,保證係統、裝置或設備正常與穩定運行需要的接地。
2.1.20 功能性開關電器 functional switching device
為了電氣線路或用電設備正常工作,對電氣線路或用電設備的供電進行通、斷或轉換的電器。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帶電導體和大地之間意外出現導電通路。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接地係統 earthing system
係統、裝置和設備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電氣連接和器件稱為接地配置,也稱為接地係統。
2.1.23 接地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導電介質中、與大地有電接觸的可導電部分。
2.1.24 接地網 earth-electrode 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接地配置的組成部分,僅包括接地及其相互連接部分。
2.1.25 等電位聯結 equipotential bonding
為達到等電位,多個可導電部分間的電連接。
2.1.26 防雷裝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接閃器、引下線、接地網、電湧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和。
2.1.27 雷電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於雷電對架空線路或金屬管道的作用,雷電波可能沿著這些管線侵入屋內,危及人身安全或損壞設備。
2.1.28 雷擊電磁脈衝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
作為幹擾源的雷電流及雷電電磁場產生的電磁場效應。
2.1.29 雷電防護區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規定和控製雷電電磁環境的區域。
2.1.30 防護區 protection area
允許公眾出入的、防護目標所在的區域或部位。
2.1.31 禁區 restricted area
不允許未授權人員出入(或窺視)的防護區域或部位。
2.1.32 盲區 blind zone
在警戒範圍內,安全防範手段未能覆蓋的區域。
2.1.33 縱深防護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據被防護對象所處的環境條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對整個防護區域實施由外到裏或由裏到外層層設防的防護措施,分為整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兩種類型。
2.1.34 大聲壓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擴聲係統在聽眾席產生的高穩態聲壓。
2.1.35 傳輸頻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廳堂內各測點處穩態聲壓的平均值,相對於擴聲係統傳聲器處聲壓或擴聲設備輸入端電壓的幅頻響應。
2.1.36 傳聲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擴聲係統達到可用增益時,聲場內各測量點處穩態聲壓的平均值與擴聲係統傳聲器處聲壓的差值。
2.1.37 聲場不均勻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擴聲時,廳內各測量點處得到的穩態聲壓的大值和小值的差值,以dB表示。
2.1.38 樓宇自動化係統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將建築物(群)內的電力、照明、空調、給水排水等機電設備或係統進行集中監視、控製和管理的綜合係統。通常為分散控製、集中監視與管理的計算機控製係統,亦稱建築設備監控係統。
2.1.39 分布式計算機係統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由多台分散安裝在現場的計算機實現分布式檢測與控製,然後經互聯網絡構成一個統一的計算機係統。分布式計算機係統是多種計算機係統的一種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與分散控製。
2.1.40 現場總線控製係統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安裝在製造或過程區域的現場裝置與控製室內的自動控製裝置之間的數字式、串行、多點通信數據總線稱為現場總線。它將現場各控製器及儀表設備互連,構成現場總線控製係統;將控製功能徹底下放到現場。
2.1.41 綜合布線係統 generic cabling system
建築物或建築群內由支持信息電子設備相連的各種纜線、跳線、插接軟線和連接器件組成,能滿足語音、數據、圖文和視頻等信息傳輸要求的係統。
2.1.42 電磁環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於給定場所的所有電磁現象的總和。
2.1.43 電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設備或係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該環境中的其他設備和係統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2.1.44 電磁幹擾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電磁騷擾引起的設備、傳輸通道或係統性能的下降。
2.1.45 電磁輻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以電磁波形式由源發射到空間的現象和以電磁波形式在空間傳播。
2.1.46 電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由導電材料製成的,用以減弱變化的電磁場透入給定區域的屏蔽。
2.1.47 電子信息係統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計算機、有/無線通信設備、處理設備、控製設備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含網絡)等的電子設備構成的,按照一定應用目的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係統。
2.1.48 以太網供電 power over ethernet(POE)
以太網供電是指在現有的以太網布線基礎架構不做任何改動的情況下,為一些基於IP的終端,傳輸數據信號的同時,還能為此類設備供電的技術。簡稱為POE。
2.1.49 冗餘磁盤陣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RAID)
獨立冗餘磁盤陣列。RAID是一種把多塊獨立的硬盤(物理硬盤)按不同的方式組合起來形成一個硬盤組(邏輯硬盤),從而提供比單個硬盤更高的存儲性能和提供數據備份技術。
2.2 縮略語
AI(Analog Input)模擬量輸入(模入) AO(Analog Output)模擬量輸出(模出) 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異步傳輸模式
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樓宇自動化係統
BD(Building Distributor)建築物配線設備(架) BMS(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建築設備管理係統
CD(Campus Distributor)建築群配線設備
CP(Consolidation Point)集合點
DDC(Direct Digital Control)直接數字控製器
DI(Digital Input)開關量(數字量)輸入(開入) DO(Digital Output)開關量(數字量)輸出(開出) FAS(Fire Alarm System)火災自動報警係統
FD(Floor Distributor)樓層配線設備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綜合業務數字網
I/O(Input/Output)輸入/輸出
KB(Kilobyte)千位(千字節)LED(Light Emitting Diode)發光二管顯示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網絡終端設備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可編程序邏輯控製器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s Network)公用電話網
RAM(Random Access Memory)隨機讀寫存儲器
ROM(Read Only Memory)隻讀存儲器
SAS(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安全防範係統
SPD(Surge Protect Device)電湧保護器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傳輸控製協議/網際協議
TE(Terminal Equipment)終端設備
TO(Telecommunication Outlet)信息插座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虛擬局域網
3 供配電係統
3.1 一般規定
3.1.1 本章可適用於民用建築中35kV及以下供配電係統的設計。
3.1.2 供配電係統的設計應根據民用建築工程的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係統規模和發展規劃以及當地供電條件,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3.1.3 供配電係統的設計應簡單可靠,減少電能損耗,便於維護管理,並在滿足現有使用要求的同時,適度兼顧未來發展的需要。
3.1.4 供配電係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供配電係統設計規範》GB 50052的規定。
3.2 負荷分及供電要求
3.2.1 用電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確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定為一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害;
2)中斷供電將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
3)中斷供電將影響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特別重要場所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應定為一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
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定為二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大影響;
2)中斷供電將影響較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3 不屬於一和二的用電負荷應定為三負荷。
3.2.2 民用建築中各類建築物或場所的主要用電負荷別,可按本標準附錄A選定。
3.2.3 150m及以上的超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負荷應為一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
3.2.4 當主體建築中有一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時,確保其正常運行的空調設備宜為一負荷;當主體建築中有大量一負荷時,確保其正常運行的空調設備宜為二負荷。
3.2.5 重要電信機房的交流電源,其負荷別應不低於該建築中高等的用電負荷。
3.2.6 住宅小區的給水泵房、供暖鍋爐房及換熱站的用電負荷不應低於二。
3.2.7 大中型商場、超市營業廳、大開間辦公室、交通候機/候車大廳及地下停車庫等大麵積場所的二照明用電,應采用雙重電源的兩個低壓回路交叉供電。
3.2.8 一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3.2.9 對於一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其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除雙重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供電;
2 應急電源供電回路應自成係統,且不得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回路;
3 應急電源的切換時間,應滿足設備允許中斷供電的要求;
4 應急電源的供電時間,應滿足用電設備長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
5 對一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的末端配電箱切換開關上端口宜設置電源監測和故障報警。
3.2.10 一負荷應由雙重電源的兩個低壓回路在末端配電箱處切換供電,另有規定者除外。
3.2.11 二負荷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二負荷的外部電源進線宜由35kV、20kV或10kV雙回線路供電;當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負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專用的架空線路供電;
2 當建築物由一路35kV、20kV或10kV電源供電時,二負荷可由兩台變壓器各引一路低壓回路在負荷端配電箱處切換供電,另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3 當建築物由雙重電源供電,且兩台變壓器低壓側設有母聯開關時,二負荷可由任一段低壓母線單回路供電;
4 對於冷水機組(包括其附屬設備)等季節性負荷為二負荷時,可由一台專用變壓器供電;
5 由雙重電源的兩個低壓回路交叉供電的照明係統,其負荷等可定為二負荷。
3.2.12 三負荷可采用單電源單回路供電。
3.2.13 互為備用工作製的生活水泵、排汙泵為一或二負荷時,可由配對使用的兩台變壓器低壓側各引一路電源分別為工作泵和備用泵供電。
3.2.14 對於不允許電源瞬時中斷的負荷,應設置UPS不間斷電源裝置供電。
3.3 電源及供配電係統
3.3.1 當供電電壓為35kV且負荷集中、配電線路電壓損失符合要求、無其他高壓用電設備、經濟性合理時,可直接降至低壓配電電壓。
3.3.2 同時供電的雙重電源供配電係統中,其中一個回路中斷供電時,其餘線路應能滿足全部一負荷及二負荷的供電要求。
3.3.3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用電單位應設置自備電源:
1 一負荷中含有特別重要負荷;
2 設置自備電源比從電力係統取得電源更經濟合理,或電源不能滿足一負荷要求;
3 當雙重電源中的一路為冷備用,且不能滿足消防電源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
4 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築的外部隻有一回電源不能滿足用電要求。
3.3.4 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采取防止並列運行的措施。
3.3.5 需要雙重電源供電的用電單位,宜采用同電壓供電。
3.3.6 采用35kV、20kV或10kV雙重電源供電的民用建築,其高壓側宜由單母線分段組成供配電係統,兩段母線間宜設聯絡開關。
3.3.7 35kV、20kV或10kV供配電係統中,同一電壓等的配電數不宜多於兩,低壓係統不宜多於三。
3.3.8 公共建築內的35kV、20kV或10kV供電係統宜采用放射式。
3.3.9 下列電源可作為應急電源或備用電源:
1 供電網絡中獨立於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
2 獨立於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
3 蓄電池組。
3.3.10 應急電源應根據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選擇,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30s(60s)的供電,可選用快速自動啟動的應急發電機組;
2 自動投入裝置的動作時間能滿足允許中斷供電時間時,可選用獨立於正常電源之外的專用饋電線路;
3 連續供電或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裝置的供電,可選用蓄電池靜止型不間斷電源裝置(UPS);
4 除本條第3款外,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的應急照明供電,可采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裝置(EPS)。
3.3.11 住宅小區的供配電係統,宜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小區的20kV或10kV供電係統宜采用環網方式;
2 高層住宅宜在首層或地下一層設置20kV(10kV)/0.4kV戶內變電所或室外預裝式變電站;
3 多層住宅小區、別墅群宜分區設置20kV(10kV)/0.4kV獨立變電所或室外預裝式變電站。
3.3.12 超高層建築供配電係統宜按照超高層建築內的不同功能分區及避難層劃分設置相對獨立的供配電係統。
3.3.13 大型城市綜合體建築的供配電係統宜按照不同業態設置相對獨立的供配電係統。
3.3.14 居住建築住戶內的用電設備與商業網點、配套設施及公共場所的用電設備應分別設置用電計量。建築內的各個不同功能分區、不同業態、不同類別的用電宜根據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別設置電能計量。
3.4 電壓等選擇和電能質量
3.4.1 當用電設備的安裝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變壓器安裝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時,宜以20kV或10kV供電;當用電設備總容量在250kW以下或變壓器安裝容量在160kVA以下時,可由低壓380V/220V供電。
3.4.2 當供電距離超過300m且采取增大線路截麵積經濟性較差時,柴油發電機組宜采用10kV及以上電壓等。
3.4.3 正常運行情況下,用電設備端子處的電壓偏差允許值(以額定電壓的百分數表示),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室內場所為±5%;對於遠離變電所的小麵積一般工作場所,難以滿足上述要求時,可為+5%、-10%;應急照明、景觀照明、道路照明和警衛照明等為+5%、-10%;
2 一般電動機為±5%;
3 電梯電動機為±7%;
4 其他用電設備,當無特殊規定時為±5%。
3.4.4 當35kV、20kV或10kV電源電壓偏差不能滿足用電單位對電壓質量的要求,且單獨設置調壓裝置技術經濟不合理時,可采用35kV、20kV或10kV的有載調壓變壓器。
3.4.5 為了限製電壓波動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衝擊性低壓負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專線供電;
2 與其他負荷共用配電線路時,宜降低配電線路阻抗;
3 較大功率的衝擊性負荷、衝擊性負荷群與對電壓波動敏感的負荷,宜由不同變壓器供電;
4 采用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或動態電壓調節裝置。
3.4.6 為降低三相低壓配電係統負荷的不平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220V單相用電設備接入220V/380V三相係統時,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2 由地區公共低壓電網供電的220V用電負荷,線路電流小於或等於60A時,可采用220V單相供電;大於60A時,宜采用220V/380V三相供電。
3.4.7 配電係統中的諧波電壓和在公共連接點注入的諧波電流允許限值,宜符合現行標準《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14549的規定。
3.4.8 對於諧波電流較大的非線性負荷,宜采用有源濾波器進行諧波治理,並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預期非線性負荷容量較大時,應在變電所預留裝設濾波器的安裝位置;
2 當預期用電設備產生較大諧波時,宜在其配電箱處設置濾波器;
3 當采用樹幹式配電時,宜在設備安裝處設置濾波器;當采用放射式配電時,可在變壓器二次母線處設置濾波器。
3.4.9 容量較大、較穩定運行的非線性用電設備、頻譜特征較為單一時,宜采用並聯無源濾波器,並宜在諧波源處就地裝設。
3.4.10 容量較大、頻譜特征複雜的諧波源,宜采用無源濾波器與有源濾波器混合裝設的方式。
3.4.11 諧波含量較高且容量較大的低壓用電設備,宜采用單獨的配電回路供電。
3.5 負荷計算
3.5.1 負荷計算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有功功率、無功功率、視在功率、無功補償;
2 一、二及三負荷容量;
3 季節性負荷容量。
3.5.2 方案設計階段可采用單位指標法;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宜采用需要係數法。
3.5.3 當消防用電設備的計算負荷大於火災切除的非消防負荷時,應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負荷加上消防負荷計算總負荷。否則,計算總負荷時不應考慮消防負荷容量。
3.5.4 建築物消防用電設備的計算負荷,應按共用的消防用電設備、發生火災的防火分區內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所有與其關聯的防火分區消防用電設備的計算負荷之和確定。
3.5.5 自備應急發電機的負荷計算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當自備應急發電機僅為一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供電時,應按一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的計算容量,選擇自備應急發電機容量;
2 當自備應急發電機為同時使用的消防負荷及火災時不允許中斷供電的非消防負荷供電時,應按兩者的計算負荷之和,選擇應急發電機容量;
3 當自備應急發電機作為電源時,計算容量應按消防狀態與非消防狀態對電源需求的較大值,選擇自備應急發電機容量。
3.5.6 當單相負荷的總計算容量小於計算範圍內三相對稱負荷總計算容量的15%時,可全部按三相對稱負荷計算;當超過15%時,宜將單相負荷換算為等效三相負荷,再與三相負荷相加。
3.6 無功補償
3.6.1 35kV及以下無功補償宜在配電變壓器低壓側集中補償,補償基本無功功率的電容器組,宜在變電所內集中設置。有高壓負荷時宜考慮高壓無功補償。
3.6.2 當民用建築內設有多個變電所時,宜在各個變電所內的變壓器低壓側設置無功補償。
3.6.3 容量較大、負荷平穩且經常使用的用電設備的無功功率宜單獨就地補償。
3.6.4 變電所計量點的功率因數不宜低於0.9。
3.6.5 在受諧波影響較大的用電設備的供電線路上裝設電容器組時,宜串聯電抗器。
3.6.6 民用建築內的供配電係統宜采用成套無功補償櫃。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無功自動補償裝置:
1 避免過補償,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在經濟上合理時;
2 避免在輕載下電壓過高,裝設無功補償裝置時;
3 隻有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才能滿足在各種運行負荷情況下的電壓偏差允許值時。
4變電所
4.1 一般規定
4.1.1 本章可適用於交流電壓為35kV及以下的變電所設計。
4.1.2 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負荷性質、用電容量、供電條件、節約電能、安裝、運行維護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設計方案,並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性。
4.1.3 變電所設計和電氣設備的安裝應采取抗震措施,並應符合現行標準《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範》GB 50260的規定。
4.1.4 變電所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範》GB 50059、《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範》GB 50060、《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 50053的規定。
4.2 所址選擇
4.2.1 變電所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入或靠近負荷;
2 進出線方便;
3 設備吊裝、運輸方便;
4 不應設在對防電磁輻射幹擾有較高要求的場所;
5 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汙染源的下風側;
6 不應設在廁所、浴室、廚房或其他經常有水並可能漏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貼鄰;如果貼鄰,相鄰隔牆應做無滲漏、無結露等防水處理;
7 變電所為獨立建築物時,不應設置在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4.2.2 變電所可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層,但不宜設置在底層。變電所設置在建築物地下層時,應根據環境要求降低濕度及增設機械通風等。當地下隻有一層時,尚應采取預防洪水、消防水或積水從其他渠道浸泡變電所的措施。
4.2.3 民用建築宜按不同業態和功能分區設置變電所,當供電負荷較大,供電半徑較長時,宜分散設置;超高層建築的變電所宜分設在地下室、裙房、避難層、設備層及屋頂層等處。
4.3 配電變壓器選擇
4.3.1 配電變壓器選擇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負荷情況和環境條件確定,並應選用低損耗、低噪聲的節能型變壓器。
4.3.2 配電變壓器的長期工作負載率不宜大於85%;當有一和二負荷時,宜裝設兩台及以上變壓器,當一台變壓器停運時,其餘變壓器容量應滿足一和二負荷用電要求。
4.3.3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專用變壓器:
1 電力和照明采用共用變壓器將嚴重影響照明質量及光源壽命時,照明可設專用變壓器;
2 季節性負荷容量較大或衝擊性負荷嚴重影響電能質量時;
3 單相負荷容量較大,由於不平衡負荷引起中性導體電流超過Yyn0結線組別變壓器低壓繞組額定電流的25%時,可設置單相變壓器;隻有單相負荷且容量不是很大時,也可設置單相變壓器;
4 出於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設備;
5 當220V/380V電源係統為不接地或經高阻抗接地的IT接地形式,且無中性線(N)時,照明係統應設專用變壓器。
4.3.4 供電係統中,配電變壓器宜選用Dyn11結線組別的變壓器。
4.3.5 設置在民用建築內的變壓器,應選擇幹式變壓器、氣體絕緣變壓器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變壓器。
4.3.6 設置在民用建築物室外的變電所,當單台變壓器油量為100kg及以上時,應有儲油或擋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4.3.7 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0.4kV時,單台變壓器容量不宜大於2000kVA,當僅有一台時,不宜大於1250kVA;預裝式變電站變壓器容量采用幹式變壓器時不宜大於800kVA,采用油浸式變壓器時不宜大於630kVA。
4.4 主接線及電器選擇
4.4.1 變電所電壓為35kV、20kV或10kV及0.4kV側的母線時,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形式。
4.4.2 35kV及出線回路較多的20kV或10kV變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宜采用斷路器。35kV、20kV或10kV變電所,35kV側及有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的20kV或10kV母線分段處,宜裝設與電源進線開關相同型號的斷路器。20kV或10kV側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的母線分段處,可裝設負荷開關或負荷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
4.4.3 20kV或10kV變電所,當供電容量較小、出線回路數少、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時,變電所20kV或10kV電源進線開關可采用負荷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
4.4.4 采用電壓為35kV、20kV或10kV固定式配電裝置時,應在電源側裝設隔離開關;在架空出線回路或有反饋電可能的電纜出線回路中,尚應在出線側裝設隔離開關。
4.4.5 電壓為35kV、20kV或10kV的配出回路開關的出線側,應裝設與該回路開關有機械聯鎖的接地開關電器和帶電指示燈或電壓監視器。
4.4.6 兩個變電所之間的電氣聯絡線路,應在兩側均裝設斷路器,當低壓係統采用固定式配電裝置,斷路器的電源側應裝設隔離開關。
4.4.7 當同一用電單位由總變電所以放射式向分變電所供電時,分變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源進線開關宜采用負荷開關,當有繼電保護要求時,應采用斷路器;
2 總變電所和分變電所相鄰或位於同一建築平麵內,且兩所之間無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線斷路器能有效保護變壓器和線路時,分變電所的進線可不設開關;
3 分變電所變壓器容量大於或等於1250kVA時,其高壓側進線開關宜采用斷路器;小於或等於1000kVA時,其高壓側進線開關可采用負荷開關電器或負荷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此時應將變壓器溫度信號上傳。
4.4.8 35kV、20kV或10kV並聯電力電容器組的主開關,應選用適合35kV、20kV或10kV並聯電力電容器組操作的斷路器。有自動投切功能時應采用35kV、20kV或10kV高壓真空接觸器進行投切控製。
4.4.9 35kV、20kV或10kV母線上的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可合用一組隔離電器。
4.4.10 用電單位的35kV、20kV或10kV電源進線處,應根據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裝設或預留計量用的電壓、電流互感器。
4.4.11 當35kV、20kV或10kV的開關設備選用真空斷路器時,應裝設過電壓吸收裝置。
4.4.12 對於電壓為0.4kV係統,開關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壓器低壓側電源開關宜采用斷路器。
2 當低壓母線分段開關采用自動投切方式時,應采用斷路器,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設“自投自複”、“自投手複”、“自投停用”三種狀態的位置選擇開關;
2)低壓母聯斷路器自投時應有一定的延時,當電源主斷路器因手動、過載或短路故障分閘時,低壓母聯斷路器不得自動合閘;
3)有防止不同電源並聯運行要求時,兩個電源主斷路器與母聯斷路器隻允許兩個同時合閘,3個斷路器之間應有電氣聯鎖。
3 低壓係統采用固定式配電裝置時,其中的斷路器等開關設備的電源側,應裝設隔離開關。當母線為雙電源時,其電源或變壓器的低壓出線斷路器和母線聯絡斷路器的兩側均應裝設隔離開關。
4.4.13 當自備電源接入變電所相同電壓等的配電係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入開關與供電電源網絡之間應有電氣聯鎖,防止並網運行;
2 應避免與供電電源網絡的計量混淆;
3 接線應有一定的靈活性,並應滿足在特殊情況下,相對重要負荷的用電;
4 與變電所變壓器中性點接地形式不同時,電源接入開關的選擇應滿足接地形式的切換要求。
4.5 變電所型式和布置
4.5.1 變電所的型式應根據建築物(群)分布、周圍環境條件和用電負荷的密度綜合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層或大型公共建築應設室內變電所;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築群及住宅小區宜設戶外預裝式變電所,有條件時也可設置室內或外附式變電所。
4.5.2 民用建築內變電所,不應設置裸露帶電導體或裝置,不應設置帶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和變壓器,其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35kV、20kV或10kV配電裝置、低壓配電裝置和幹式變壓器等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2 20kV、10kV具有IP2X防護等外殼的配電裝置和幹式變壓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4.5.3 內設可燃性油浸變壓器的室外獨立變電所與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壓器應分別設置在單獨的房間內,變電所宜為單層建築,當為兩層布置時,變壓器應設置在底層;
2 可燃性油浸電力電容器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3 變壓器在正常運行時應能方便和安全地對油位、油溫等進行觀察,並易於抽取油樣;
4 變壓器的進線可采用電纜,出線可采用母線槽或電纜;
5 變壓器門應向外開啟;變壓器室內可不考慮吊芯檢修,但門前應有運輸通道;
6 變壓器室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4.5.4 由同一變電所供給一負荷用電設備的兩個回路電源的配電裝置宜分列設置,當不能分列設置時,其母線分段處應設置防火隔板或有門洞的隔牆。
4.5.5 供給非消防一負荷用電設備的兩個1kV回路的電纜不宜敷設在同一電纜溝內。當無法分開時,宜采用絕緣和護套均為難燃B1的電纜,分別設置在電纜溝的兩側支架上。
4.5.6 配電裝置室內宜留有適當數量的備用位置。0.4kV的配電裝置,尚應留有適當數量的備用回路。
4.5.7 戶外預裝式變電站的進、出線宜采用電纜。
4.5.8 有人值班的變電所應設值班室。值班室應能直通或經過走道與配電裝置室相通,且值班室應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門。值班室也可與低壓配電裝置室合並,此時值班人員工作的一端,配電裝置與牆的淨距不應小於3m。
4.5.9 變壓器外廓(防護外殼)與變壓器室牆壁和門的淨距不應小於表4.5.9的規定。
4.5.10 多台幹式變壓器布置在同一房間內時,變壓器防護外殼間的淨距不應小於表4.5.10的規定,如圖4.5.10-1和圖4.5.10-2所示。
4.6 35kV、20kV、10kV配電裝置
4.6.1 35kV、20kV或10kV配電裝置的布置和導體、電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電裝置的布置和導體、電器的選擇,應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圍設備安全,並應滿足在正常運行、檢修、短路和過電壓情況下的要求;
2 配電裝置的布置應便於設備的操作、搬運、檢修和試驗,並應考慮電纜或架空線進出線方便;
3 配電裝置的絕緣等應與電網的標稱電壓相配合;
4 配電裝置之間相鄰帶電部分的額定電壓不同時,應按較高的額定電壓確定其安全淨距。
4.6.2 配電裝置室內各種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4.6.2-1和表4.6.2-2的規定。
4.6.3 屋內配電裝置距頂板的距離不宜小於1.0m,當有梁時,距梁底不宜小於0.8m。
4.7 低壓配電裝置
4.7.1 選擇低壓配電裝置時,除應滿足所在低壓係統的標稱電壓、頻率及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外,尚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熱穩定要求。對於要求斷開短路電流的保護電器,其限通斷能力應大於係統大運行方式的短路電流。
4.7.2 配電裝置的布置,應綜合設備的操作、搬運、檢修和試驗要求等因素確定。
4.7.3 當成排布置的配電櫃長度大於6m時,櫃後麵的通道應設置兩個出口。當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大於15m時,尚應增加出口。
4.7.4 成排布置的配電櫃,其櫃前和櫃後的通道淨寬不應小於表4.7.4的規定。
4.8 並聯電力電容器裝置
4.8.1 本節可適用於電壓為10kV及以下和單組容量為1200kvar及以下並聯補償用的電力電容器裝置設計。
4.8.2 設置在民用建築中的低壓無功補償並聯電容器應采用幹式電容器。
4.8.3 並聯電容器組應裝設單獨的控製和保護裝置。為提高單台用電設備功率因數用的並聯電容器組,可與該設備共用控製和保護裝置。
4.8.4 低壓成套電容器櫃可與低壓配電櫃並列布置;當低壓成套電容器櫃單列布置時,櫃前操作及維護通道不應小於1.5m;當雙列布置時,櫃麵之間距離不應小於2m。
4.9 所用電源及操作電源
4.9.1 變電所所用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電所需要兩路交流220V/380V所用電源,可分別引自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兩段母線。無配電變壓器時,可引自較近的配電變壓器。距配電變壓器較遠時,宜設所用變壓器。
2 重要或規模較大的變電所,宜設兩台所用變壓器,安裝在高壓開關櫃內,容量為30kVA~50kVA。分別提供兩回路所用電源,並宜裝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
3 大中型變電所宜設檢修電源。
4.9.2 變電所操作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35kV、20kV或10kV變電所的直流操作電源,宜采用免維護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組。根據變電所的規模,可選用壁掛式或落地式直流屏,也可選用安裝於高壓開關櫃儀表室變電所用小型直流電源,其交流電源直接取自電壓互感器二次側。
2 當斷路器(采用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儲能與合、分閘需要的電源小於10A時,直流操作電源宜采用110V。
3 當采用直流電源裝置作操作電源時,直流母線電壓允許波動範圍應為額定電壓的85%~110%,紋波係數不應大於1%。
4 交流操作電源為交流220V,應具有雙電源切換裝置。控製電源采用不接地係統,並設有絕緣檢查裝置。
5 當小型變電所采用彈簧儲能交流操動機構時,可采用在線式不間斷電源裝置(UPS)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為增加UPS的可靠性,可使用兩套UPS並聯,並應采用並聯閉鎖措施。
4.10 對土建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以及電壓為35kV、20kV或10kV的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不得低於二。
4.10.2 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配電變壓器室以及低壓配電裝置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不宜低於二。
4.10.3 民用建築內的變電所對外開的門應為防火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電所位於高層主體建築或裙房內時,通向其他相鄰房間的門應為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防火門;
2 變電所位於多層建築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通向其他相鄰房間的門應為防火門,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防火門;
3 變電所位於多層建築物的首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乙防火門;
4 變電所位於地下層或下麵有地下層時,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防火門;
5 變電所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防火門;
6 當變電所設置在建築首層,且向室外開門的上層有窗或非實體牆時,變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防火門。
4.10.4 變電所的通風窗,應采用不燃材料製作。
4.10.5 配電裝置室及變壓器室門的寬度宜按大不可拆卸部件寬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大高度加0.5m。
4.10.6 當變電所設置在建築物內時,應向結構提出荷載要求並應設有運輸通道。當其通道為吊裝孔或吊裝平台時,其吊裝孔和平台的尺寸應滿足吊裝大設備的需要,吊鉤與吊裝孔的垂直距離應滿足吊裝高設備的需要。
設置在超高層建築避難層、設備層的變電所,變壓器容量不宜大於1250kVA,當采用單相變壓器組成三相變壓器時,單相變壓器容量不大於800kVA時可不專設運輸通道。
4.10.7 當變電所與上、下或貼鄰的居住、教室、辦公房間僅有一層樓板或牆體相隔時,變電所內應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10.8 電壓為35kV、20kV或10kV配電室和電容器室,宜裝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臨街的一麵不宜開設窗戶。
4.10.9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並應裝鎖。相鄰配電裝置室之間設有防火隔牆時,隔牆上的門應為防火門,並向低電壓配電室開啟,當隔牆僅為管理需求設置時,隔牆上的門應為雙向開啟的不燃材料製作的彈簧門。
4.10.10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進入屋內的設施。
4.10.11 長度大於7m的配電裝置室,應設2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於60m的配電裝置室宜設3個出口,相鄰安全出口的門間距離不應大於40m。獨立式變電所采用雙層布置時,位於樓上的配電裝置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4.10.12 變電所的電纜溝、電纜夾層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當配變電所設置在地下層時,其進出地下層的電纜口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3 變電所內配電箱不應采用嵌入式安裝在建築物的外牆上。
4.11 對暖通及給水排水的要求
4.11.1 設在地上的變電所內的變壓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風,設在地下的變電所的變壓器室應設機械送排風係統,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於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於15℃。
4.11.2 並聯電容器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通風量應根據並聯電容器溫度類別按夏季排風溫度不超過並聯電容器所允許的高環境空氣溫度計算。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排熱要求時,可增設機械排風。
4.11.3 當變壓器室、並聯電容器室采用機械通風時,通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製作,並宜在進風口處加空氣過濾器。
4.11.4 在供暖地區,控製室(值班室)應供暖,供暖計算溫度為18℃。在嚴寒地區,當配電室內溫度影響電氣設備元件和儀表正常運行時,應設供暖裝置。控製室和配電裝置室內的供暖裝置,應采取防止滲漏措施,不應有法蘭、螺紋接頭和閥門等。
4.11.5 位於炎熱地區的變電所,屋麵應有隔熱措施。控製室或值班室宜設置通風或空調裝置。
4.11.6 位於地下層的變電所,其控製室(值班室)應保證運行的衛生條件,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裝設通風係統或空調裝置。在高潮濕環境地區尚應根據需要考慮設置裝置。
4.11.7 變壓器室、並聯電力電容器室、配電裝置室以及控製室(值班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通過。
4.11.8 裝有六氟化硫(SF6)設備的配電裝置的房間,低位區應配備SF6泄漏報警儀及事故排風裝置。
4.11.9 有人值班的變電所,宜設衛生間及給水排水設施。
5繼電保護、 自動裝置及電氣測量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可適用於民用建築中35kV、20kV或10kV電力設備和線路的繼電保護及35kV及以下電力設備和線路的電氣測量。
5.1.2 繼電保護裝置應滿足可靠性、選擇性、靈敏性和速動性的要求。
5.1.3 變電所可根據需求采用微機綜合保護裝置及變電所綜合自動化係統。
5.1.4 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的設計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範》GB/T 50062以及《電力裝置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範》GB/T 50063的相關規定。
5.2 繼電保護的基本規定
5.2.1 電力設備和線路應裝設短路故障和異常運行保護裝置。電力設備和線路短路故障的保護應有主保護和後備保護,必要時可增設輔助保護。
5.2.2 繼電保護裝置的接線應簡單可靠,並應具有必要的檢測、閉鎖等措施。保護裝置應便於整定、調試和運行維護。
5.2.3 為保證繼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性,對相鄰設備和線路有保護性配合要求或同一保護裝置內有配合要求的元件,其上下兩之間的靈敏性及動作時間應相互配合。
當必須加速切除短路時,可使保護裝置無選擇性動作,但應利用自動重合閘或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縮小停電範圍。
5.2.4 保護裝置應具有必要的靈敏性。各類短路保護裝置的靈敏係數不宜低於表5.2.4的規定。
5.2.5 為便於分別校驗保護裝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護和後備保護宜做到回路彼此獨立。
5.2.6 當變電所35kV、20kV或10kV斷路器台數較多、負荷等較高時,宜采用直流操作繼電保護。
5.2.7 當小型變電所斷路器台數不多時,可采用彈簧儲能操動機構合閘、電流互感器二次側去分流分閘的交流操作繼電保護。
5.2.8 當小型變電所一次接線簡單,斷路器台數不多,且不分段斷路器自投時,可采用在線式不間斷電源裝置(UPS)或小容量直流電源裝置作為繼電保護控製電源的繼電保護接線方案。繼電保護可采用分勵脫扣器線圈跳閘的保護方式。
5.3 配電變壓器保護
5.3.1 變壓器應裝設下列保護裝置:
1 繞組及其引出線的相間短路;
2 繞組的匝間短路;
3 外部相間短路引起的過電流;
4 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或經低電阻接地側的單相接地短路;
5 過負荷;
6 油麵降低;
7 變壓器油溫過高、繞組溫度過高、油箱壓力過高、產生瓦斯或冷卻係統故障。
5.3.2 變壓器引出線及內部的短路故障應裝設相應的保護裝置。當過電流保護時限大於0.5s時,應裝設電流速斷保護,且應瞬時動作於斷開變壓器的各側斷路器。
5.3.3 單台容量為2MVA及以上的變壓器,當電流速斷保護靈敏度不符合要求時,宜采用縱聯差動保護,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躲過勵磁湧流和外部短路產生的不平衡電流;
2 應具有電流回路斷線的判別功能,並應能選擇報警或允許差動保護動作跳閘;
3 差動保護範圍應包括變壓器套管及其引出線,如不能包括引出線時,應采取快速切除故障的輔助措施。
5.3.4 由外部相間短路引起的變壓器過電流,可采用過電流保護作為後備保護。變壓器高壓側過電流保護應與低壓側主斷路器短延時保護相配合。
5.3.5 當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經低電阻接地時,低壓側應配置三相式過電流保護,同時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零序過電流保護,保護應設置兩個時限。零序過電流保護宜接在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回路的零序電流互感器上。
5.3.6 容量400kVA及以上、繞組為Y-Y接線,且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對低壓側單相接地短路應選擇下列保護方式之一,所選用的保護裝置應帶時限動作於跳閘:
1 在低壓側中性點裝設零序過電流保護裝置;
2 靈敏度滿足要求時,應采用三相式保護。
5.3.7 容量在400kVA及以上、繞組為△/Y接線,且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可利用高壓側的過電流保護兼作低壓側單相接地短路保護,保護裝置應采用三相式。當靈敏度符合要求時,保護裝置應帶時限動作於跳閘;當靈敏度不符合要求時,可按照本標準第5.3.6條第1款的要求裝設保護裝置,並應帶時限動作於跳閘。
5.3.8 容量400kVA及以上變壓器,當數台並列運行或單獨運行並作為其他負荷的備用電源時,應根據可能過負荷的情況裝設過負荷保護裝置。過負荷保護可采用單相式,且應帶時限動作於信號。在無經常值班人員的變電所,過負荷保護可動作於跳閘或斷開部分負荷。
5.3.9 容量400kVA及以上,在室外變電所內安裝的油浸式變壓器、容量為800kVA及以上室外安裝的油浸式變壓器,以及帶負荷調壓變壓器的充油調壓開關均應裝設瓦斯保護。當因殼內故障產生微量瓦斯或油麵下降時,應瞬時動作於信號報警;當產生大量瓦斯時,應動作於斷開變壓器各側斷路器;當變壓器安裝處電源側無斷路器或短路保護時,瓦斯保護動作後應作用於信號並發出遠跳命令,同時應斷開線路對側斷路器。
5.3.10 對於變壓器油溫度過高、繞組溫度過高、油麵過低、油箱內壓力過高、產生瓦斯和冷卻係統故障,應裝設可作用於信號或動作於跳閘的保護裝置。
5.4 20kV或10kV線路保護
5.4.1 20kV或10kV線路的下列故障和異常運行,應裝設相應的保護裝置:
1 相間短路;
2 單相接地;
3 過負荷。
5.4.2 線路相間短路保護應按下列原則配置:
1 電流保護裝置應接於兩相電流互感器上,並在同一網絡的所有線路上,均接於相同兩相的電流互感器上;
2 保護應采用遠後備方式;
3 當線路短路使變電所母線電壓低於額定電壓的60%,以及線路導線截麵積過小,線路的熱穩定不允許帶時限切除短路時,應快速切除故障;
4 當過電流保護的時限在0.5s~0.7s之間時,且無本條第3款所列的情況,或無配合上的要求時,可不裝設瞬動的電流速斷保護。
5.4.3 線路相間短路,應按下列規定裝設保護:
1 對單側電源線路可裝設兩段電流保護,段應為不帶時限的電流速斷保護,段應為帶時限的過電流保護。兩段保護均可采用定時限或反時限特性的繼電器;保護裝置應裝設在線路的電源側;
2 對變電所的電源進線,可采用帶時限的電流速斷保護。
5.4.4 中性點不接地線路的單相接地,應裝設接地保護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變電所母線上應裝設接地監視裝置,並動作於信號;
2 線路上宜裝設有選擇性的接地保護,並應動作於信號;當危及人員和設備安全時,保護裝置應動作於跳閘。
5.4.5 中性點低電阻接地單側電源線路,應配置零序電流保護,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源端(總降壓變電站引出線回路)零序電流保護應設兩段,段應為零序電流速斷保護,時限應與相間速斷保護相同;段應為零序過電流保護,時限應與相間過電流保護相同;
2 當零序電流速斷保護不能滿足選擇性要求時,也可配置兩套零序過電流保護;
3 變電所的進線和引出線僅裝設零序電流速斷保護;零序電流可取自加裝的獨立零序電流互感器,也可取自三相電流互感器組成的零序電流濾過器,應根據接地電阻值、接地電流和整定值大小確定。
5.4.6 可能出現過負荷的電纜線路或電纜架空混合線路,應裝設過負荷保護。保護裝置宜帶時限動作於信號;當危及設備安全時,可動作於跳閘。
5.5 35kV線路保護
5.5.1 35kV供電線路的下列故障和異常運行,應裝設相應的保護裝置:
1 相間短路;
2 單相接地;
3 過負荷。
5.5.2 線路相間短路保護應按下列原則配置:
1 保護應采用遠後備方式。
2 下列情況應快速切除故障:
1)如線路短路,使發電廠廠用母線或重要用戶母線電壓低於額定電壓的60%時;
2)如切除線路故障時間長,可能導致線路失去熱穩定時;
3)城市配電網絡的直饋線路,為保證供電質量需要時;
4)與高壓電網臨近的線路,如切除故障時間長,可能導致高壓電網產生穩定問題時。
5.5.3 對單側電源線路裝設相間短路保護,可裝設一段或兩段式電流速斷保護和過電流保護,必要時可增設複合電壓閉鎖元件。
5.5.4 中性點不接地線路的單相接地故障,保護的裝設原則及構成方式按照本標準第5.4.4條的規定執行。
5.5.5 中性點低電阻接地單側電源線路,可裝設一段或兩段三相式電流保護,作為相間故障的主保護和後備保護;裝設一段或兩段零序電流保護,作為接地故障的主保護和後備保護。
5.5.6 電纜線路或電纜架空混合線路,應裝設過負荷保護。保護裝置宜帶時限動作於信號;當危及設備安全時,可動作於跳閘。
5.6 35kV、20kV或10kV母線分段斷路器保護
5.6.1 變電所的母線分段斷路器應裝設下列保護裝置:
1 電流速斷保護;
2 過電流保護。
5.6.2 35kV、20kV或10kV變電所分段斷路器電流速斷保護(充電保護)僅在合閘瞬間投入,並應在合閘後自動解除。
5.6.3 分段斷路器過電流保護應比出線回路的過電流保護增大一時限。
5.7 並聯電容器保護
5.7.1 對10kV並聯補償電容器組的下列故障及異常運行方式,應裝設相應的保護:
1 電容器內部故障及其引出線短路;
2 電容器組和斷路器之間連接線短路;
3 電容器組中某一故障電容器切除後所引起的過電壓;
4 電容器組的單相接地;
5 電容器組過電壓;
6 電容器組所連接的母線低電壓。
5.7.2 對電容器組和斷路器之間連接線的短路,可裝設帶有短時限的電流速斷和過電流保護,並動作於跳閘。速斷保護的動作電流,應按小運行方式下,電容器端部引線發生兩相短路時有足夠的靈敏度,保護的動作時限應防止在出現電容器充電湧流時誤動作。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電流應按躲過電容器組長期允許的大工作電流整定。
5.7.3 用於單台電容器保護的外熔斷器選型時,應采用電容器專用熔斷器,熔絲額定電流應按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37倍~1.50倍選擇。
5.7.4 當電容器組中故障電容器切除到一定數量後,引起剩餘電容器組端電壓超過105%額定電壓時,保護應帶時限動作於信號;過電壓超過110%額定電壓時,保護應將整組電容器斷開。對不同接線的電容器組,可采用下列保護之一:
1 中性點不接地單星形接線的電容器組,可裝設中性點電壓不平衡保護;
2 中性點不接地雙星形接線的電容器組,可裝設中性點間電流或電壓不平衡保護;
3 多段串聯單星形接線的電容器組,可裝設段間電壓差動或橋式差電流保護。
5.7.5 不平衡保護應帶有短延時的防誤動的措施。
5.7.6 電容器組的單相接地故障,可利用電容器組所連接母線上的絕緣監視裝置檢出;當電容器組所連接母線有引出線路時,可裝設有選擇性的接地保護,並應動作於信號;必要時,保護應動作於跳閘。安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組,可不再裝設單相接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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